基坑监测违约行为的认定办法及处罚细则(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南京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行业自律公约》,保障南京市基坑监测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维护监测单位合法利益,促进基坑监测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约行为的范围及认定。
违约行为的范围:
1、自律公约会员单位的所有基坑监测项目的招标、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坑监测相关工作都应纳入本公约的管理范围;
2、凡有二家举报单位根据线索查到的违约单位的具体报价以书面方式举报时,视为有效线索可作为证据被管委会采纳;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约行为:
1、接受私下挂靠的;
2、项目负责人、监测人员等从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
3、将监测任务分包的;
4、基坑监测过程有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5、不按国家规范、行政主管要求、设计文件要求进行监测的;
6、不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的,不按要求接受方案审查的;
7、经平行监测单位监测或日常飞行检查发现,被监督单位成果严重偏差或错误的;
8、在收到管委会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
9、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支付平行监测单位相关监测费用的;
10、 受罚单位不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 超出本公约实施细则规定的下浮幅度或采用故意漏项等恶意压价收取基坑监测费的(基坑监测费用是指监测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技术方案,进行元器件采购、埋设、现场监测等作业,以及编制基坑监测成果资料等收取的费用);
1) 基坑监测报价或收费低于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应计费用(不漏项)计算出基坑监测费的50%,或材料及埋设费报价或收费低于成本价(具体详见附件);
2) 签订阴阳合同;
3) 多开发票少收款;
4) 故意减少监测点数量或监测次数。
12、 违反本公约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违约处理
经查处存在违约行为的成员单位,建议地基协会将其违约情况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到诚信手册管理中。一年内违约2次的或有重大违约1次的建议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一年内违约2次以上的建议对其资质进行降级,一年内违约3次以上的建议收回地基协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1、认定行为违约后,管委会即下达处理决定书,书面通知违约单位并抄报地基协会,建议地基协会必要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汇报,或在其网站予以公布。
2、受罚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必要时补足履约保证金,如不补足履约保证金,管委会应对该公司承接的基坑监测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3、管委会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告知举报单位(人)。
第四条 违约行为处罚细则
1、重大违约行为
(1) 接受私下挂靠的。
(2) 擅自将监测任务分包给的。
(3) 签订阴阳合同,多开支票少收费的。
(4) 超资质等级开展监测业务的。
(5) 监督单位存在徇私舞弊、与被监督单位相互串通。
以上五项违规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即从受罚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罚金,受罚单位应在违约处罚书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或最终裁决下达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足。
2、一般违约行为
(1) 基坑监测有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2万元。
(2) 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从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处以每次2000元/人罚款。
(3) 监测仪器设备不在鉴定有效期内/检校不合格或未进行检校的,处以每次2000元/台罚款。
(4) 不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的,处以2000元/项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5) 受罚单位不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按罚金的5%/天缴纳滞纳金(累计不超过罚金)。
(6) 重大项目被监督单位未及时与管委会及监督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7) 重大项目被监督单位未及时支付相关监测费的,按监测费的5%/天缴纳滞纳金(累计不超过应付监测费用)。
(8) 超出本公约实施细则规定的下浮幅度或采用故意漏项等恶意压价收取监测费的:
① 中标单位第一次压价竞争将处以按投标合同费用的10%,且不低于2万元的金额罚款;第二次及二次以上压价竞争将处以按投标合同费用15%,且不低于5万元的金额罚款。
② 未中标单位在投标中出现违反公约规定,压价竞标的,处以1万元的违约罚金。
(9) 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不诚信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南京市地基基础测试协会。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基坑监测费计费依据
1、基坑监测报告中的实物工作量;
2、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号“计价格[2002]10号”;
3、基坑监测合同、业主签字认可的工程量清单;
基坑监测实物工作收费具体执行标准如下表
序号 |
项目 |
计费单位 |
测试费
单价(元) |
备注 |
1 |
水平位移监测 |
点·次 |
74 |
|
2 |
垂直位移监测 |
点·次 |
50 |
|
3 |
裂缝观测 |
条·次 |
23 |
|
4 |
深层侧向位移
监测 |
米·次 |
23 |
D≤20m |
29 |
20m<D≤40m |
34 |
40m<D≤60m |
41 |
D>60m |
5 |
应力应变监测 |
点·次 |
116 |
传感器>4个,每增加1个递增29 |
6 |
孔隙水压力试验 |
点·次 |
174 |
传感器>6个,每增加1个递增29 |
7 |
建筑物倾斜监测 |
点·次 |
610 |
建筑物高度≤30m |
740 |
建筑物高度>30m |
8 |
土体回弹、分层沉降监测 |
点·次 |
1000 |
观测点深度≤20m |
1200 |
观测点深度>20m |
9 |
水位监测 |
点·次 |
23 |
|
10 |
基准点联测 |
组·日 |
1000 |
每个项目不少于3次 |
报价说明:基坑监测实物工作收费不含材料及埋设费用,技术费22%另计;深基坑监测次数按基坑土方量计算,总方量=基坑的面积×开挖深度,监测次数不得小于总方量(万方)×6次,且不得少于20次。例如:某基坑面积1万㎡,挖深10m,总方量=10万方,监测次数应大于60次。
为进一步规范成员单位市场行为,现将监测点材料及埋设费的最低成本价核算汇总如下:
序号 |
项目 |
计费单位 |
材料及埋设费单价(元) |
备注 |
1 |
水平位移监测 |
点 |
30 |
|
2 |
垂直位移监测 |
点 |
30 |
|
3 |
裂缝观测 |
条 |
50 |
|
4 |
深层侧向位移监测 |
米 |
100 |
|
5 |
应力应变监测 |
组 |
1000 |
传感器≥4个,每增加1个递增250 |
6 |
孔隙水压力试验 |
米 |
200 |
|
7 |
建筑物倾斜监测 |
个 |
200 |
|
8 |
土体回弹、分层沉降监测 |
米 |
100 |
|
9 |
水位监测 |
米 |
100 |
|
10 |
基准点设置 |
个 |
500 |
每个项目不少于3个 |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