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基坑监测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二次修改)
一、 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
南京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行业自律公约。
二、 日常飞行检查
1、日常飞行检查的的重点。由南京市地基基础测试协会(以下简称地基协会)授权基坑监测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未参加自律公约的地基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在近期有违约行为或被举报有违约行为的成员单位。
2、日常飞行检查的频次。确保每月至少对1家基坑监测机构进行飞行检查,如有举报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3、日常飞行检查的人员组成。由地基协会牵头,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参加,确定检查组组长,同时邀请2-4名质量监督专家库的专家(被检查单位回避),组成检查组,共同实施飞行检查。必要时组织1-2家成员单位实施现场监测,对被检查单位的质量行为、市场行为进行客观、真实地评价。
4、日常飞行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监测单位的项目台账、原始资料及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核实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检查仪器设备台账及仪器设备的检定记录;检查项目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及真实性,确保现场监测按照既定监测方案要求实施;检查监测单位的合同台账、招投标台账及相关市场行为。严肃查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恶意低价竞标等严重违约行为。
5、日常飞行检查的工作流程。地基协会应提前半天通知被检查单位进行飞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阻止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当天,检查组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到达被检查单位(或项目现场),进行详细内部分工后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必要时留取影像资料,客观、公正地反映所检查的情况,检查完成后,检查组成员向组长汇报检查工作并及时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以书面形式确认检查结果。
6、飞行检查的资金来源。由被检查单位承担最基本的交通及人员成本,费用暂定为,检查组交通及餐费500元,另外每名专家500元的咨询服务费。
三、 基坑监测项目合同备案及方案审查流程
1、时间节点。监测项目合同备案和方案审查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完成,并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2、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备案需提供监测合同至少2份(原件)、基坑监测技术方案5份(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工作量清单5份(加盖单位公章)、项目施工横道图5份(由施工单位提供,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
3、项目备案的确认。监测单位向管委会提交上述资料,管委会接到资料后返回回执单,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项目备案完成后由地基协会在监测合同封面右上角加盖“基坑监测备案”印章给予确认,同时返回1份合同原件(监测单位自留备查)。
4、方案审查的组织与实施。审查的时间根据项目的要求具体确定,并确保在项目实施前完成,审查地点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在项目现场、监测单位、地基协会或相关参建单位提供的场所。建设主管部门有要求需进行方案审查(专家论证)的项目,根据要求,由管委会联系相关专家(不少于5名)组织审查;若主管部门没有明确必须进行方案审查(专家论证)的项目由管委会组织质量监督专家库相关专家(不少于3名)实施审查。审查完成后,专家签署意见,必要时提出整改要求,经评审专家确认后方可实施。
5、方案审查的资金来源。本着服务会员单位的精神,技术方案的审查和专项论证,仅收取最基本的专家服务费。审查费用由基坑监测单位承担,对于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的项目,收取1000元/人次的专家服务费,对于建设主管部门无相关要求的项目,收取500元/人次的专家服务费,管委会不收取任何费用。
6、其他要求。在完成合同备案和方案审查后,监测单位在必要时还应配合建设单位在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基坑监测专项备案。
四、 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1、质量监督检查的范围。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适用于会员单位所承接的重点基坑工程,具体为: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开挖面积3万㎡以上,开挖深度超过20m的基坑监测项目;或者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开挖深度超过15m,距离地铁等重要建构筑物小于50m的基坑监测项目;或者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基坑开挖面积5万㎡以上,开挖深度超过10m的基坑监测项目。管委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技术力量从元器件选用、测点安装埋设、监测人员、仪器设备、数据采集等各方面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方式。由管委会牵头,指定1家信誉良好的一级资质单位(监督单位)进行平行监测。测点埋设过程中,管委会可指派监督单位对测点埋设过程跟踪验收,测点埋设完成后,管委会组织专家对测点埋设及成活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3、监督的周期及频次。监督的周期为:自测点布设开始至地下室回填完成后。监督频次:基坑开挖过程中,至少每月1次,若监测数据异常及时召开专家会,可根据根据专家意见适当增加监督监测频率。
4、质量问题的处置。若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由监督单位建议管委会发放整改通知,要求其进行整改。被监督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否则按违约情况处置。
5、监督费用。由被监督单位承担,与监督单位及管委会(或地基协会)签订三方协议,监测观测费执行收费标准的50%,按实际工作量结算。监督费用的10%为管委会的管理费,其余90%为监督单位的测试费。
6、其他要求。被监督单位积极配合监督工作,监督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监督义务,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双方不得相互串通,一旦发现监督单位有相关违规行为,取消其监督资格,责令其2年内不得再次承担监督工作。若相关单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管委会应根据本公约约定追究责任单位违约责任。
五、 会员单位违约情况监督、举报工作流程
1、举报程序。管委会设立举报电子信箱和举报信箱及举报电话,由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接受地基协会成员单位或个人的实名举报。举报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举报须列出举报内容和举报证据,且应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纸质或多媒体材料),否则不予受理。电话举报者应在2天内补交相关举报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举报应有举报人签名,鼓励多单位或多人联名举报。
2、受理程序。管委会主任根据举报材料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举报的决定。若不予受理,须向举报人说明情况;举报一经受理,不得随意撤销,管委会主任应及时向地基协会汇报举报及相关工作情况,并组织调查取证工作。各成员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假举报,扰乱管委会正常工作,否则,管委会可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3、核查程序。
a) 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举报情况及时组织由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即抽取产生,被举报单位的专家一律回避,被举报单位应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b) 调查小组应在接受调查任务后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取证情况以书面调查报告形式上报管委会,管委会应在收到调查小组的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处罚意见,开具违约处罚书。
c) 违约处罚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由管委会召开会议采用票决制决定,2/3及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参与表决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名,候补委员在委员缺席时可以依次替补行使表决权,被举报单位的委员一律回避不参与对本单位的处罚研究和表决。
d) 会议决议应以会议纪要方式及时告知有关的成员单位,并报地基协会备案。
4、处理与奖励。为鼓励举报行为,管委会给予举报人(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对被举报单位有相关经济处罚的,按经济处罚的10%奖励举报人;无经济处罚的,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单位(或个人)。同一家单位多人举报时,按举报时间顺序奖励第一位举报人。管委会应妥善保存举报、核查和处理的有关资料,并依据违约行为处罚细则,必要时对被核查(或举报)单位进行处理。
六、 工作人员及成员单位廉洁、自律要求。
1、工作人员(包括飞行检查组成员、评审专家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要求。工作人员应廉洁、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监督对象(包括被检查单位、方案受审单位及其他地基协会会员单位或个人)索要和收受好处费,不得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检查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被检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不得向受被检查单位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地基协会接受成员单位的监督和举报,一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撤销其相关职务,必要时送司法机关处置。
2、成员单位的廉洁、自律要求。成员单位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为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不得为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等。若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反规定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检查组工作人员,视为违约,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必要时送司法机关处置。
七、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基坑监测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相关资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执行,加强财务管理,不得随意挤占、挪用。一切费用开支由管委会主任委员审批,报地基协会备案。
2、履约保证金本金除按公约有关规定缴纳违约金外,不得用作其他任何开支。
3、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的利息收入使用由管委会主任委员审批,用于以下开支,不足部分,经地基协会批准,从违约金中补足。
a) 地基协会和管委会的日常开支。
b) 飞行检查、其他日常监督检查所需费用。
c) 为了鼓励相关单位或个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进行的奖励。
d) 管委会在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对资金的使用的情况向成员单位通报。
八、 本实施细则由地基协会负责解释
九、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