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地基基础检测的各项法律、法规,促使南京市地基基础测试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相关的技术进步、推广,根据南京地基基础测试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及相应的法规,在地基基础检测活动中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二条 应严格履行《南京地基基础测试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协会作出的规范行业行为的有关决议。坚决抵制损害本行业共同利益的各种行为。
第三条 坚持质量第一,认真执行各项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做到认真检测,共同维护南京地基基础测试行业的社会形象。
第四条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竞争。行业内提倡团结互助、和谐一致的精神,共同树立合理报价、质量求胜、重信誉、守合同、诚实守信、谒诚为用户服务的行业形象。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工商执照核准的范围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和经营领域。遵守会员企业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和约定。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各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七条 重视先进技术的推广,尊重科学,尊重人才。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检测价格规定,检测价格不低于相应收费标准的50%。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本公约的各项约定,检测单位有权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为保证本公约的严肃执行,各检测单位交纳公约履约保证金10000元。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的,将扣除保证金。违约处罚分为三级:初次违约不少于2000元,再次违约处罚不少于5000元,累次违约不少于1万元。违约金由本协会在该单位的公约基金中扣除。违约金及公约基金银行利息一起作为本公约执行的专项费用。各单位的公约基金不足应自觉补足。同时依照核实后的情节轻重,协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行业内部通报、权威公示等处罚;取消检测资质年审、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机构认证及优秀检测工程和优秀检测工程师的申报资格。属于违法行为的,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 公约执行过程中,若有参约会员擅自退出,该会员单位的公约基金一律不予退还,自动转为协会会费。参加公约的三分之二会员要求退约时,本公约即失效,违约金及剩余利息由南京地基基础测试协会如数返还给各会员单位。
第十条 本公约由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2006年12月1日起生效执行。
公约成员单位:
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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