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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到期换证)审查公示内容说明

作者:xiaoye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336    更新时间:2006/12/22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文)的规定,我省已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进行(到期)换证登记工作。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在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初审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首批到位、齐全的申请换证材料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意见公示。对公示内容有何意见,请十日内向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电子文档)提出。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231前上报到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

    二、专家评审的办法是将检测机构提出的换证申请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6)的有关条文逐一对照。换证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应与原资质业务、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内容一致,且业务描述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6)的规定。

    三、评审意见均以代码表示,代码解释如下:
    A.符合换证条件(含检测机构和有关方面作出的承诺)
    B.不符合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包括
    1.注册资本不够,不符合建设部令141号相关规定
    2.检测人员数量不够或检测人员中必须的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数量不够
    3.技术负责人非高级技术职称,不符合DGJ32/J21-20065.1.11
    4.检测机构无工商营业执照、非独立法人且无承诺书或无注册人员且无承诺书
    5.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或检测机构与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建设部令141号第16
    6.计量认证证书失效或其他不符合建设部令141号和规程DGJ32/J21-2006的现象
    C.申请的检测业务缺少必须的参数或必须的参数未通过计量认证,具体为
    7.见证取样业务
    8.地基基础检测业务
    9.主体结构检测业务
    10.钢结构检测业务
    11.室内环境检测业务
    12.市政检测业务
    13.建筑水电检测业务
    14.墙体及其他检测业务
    D.不符合换证要求,无原资质证书或原资质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单位名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
    E.不符合换证要求,检测人员缺少有效的劳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检测机构缺少有效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
2006年1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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