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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

作者:xiaoye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902    更新时间:2008/8/25

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

一、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管委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全体缔约方签字生效的《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和《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管理暂行办法》的严肃性,规范带头遵守并执行公约。

二、管委会委员对公约执行过程中确认需要对《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适当调整或补充的,应积极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在管委会有关会议上提出建议,经管委会全体成员讨论后方可对《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在未修改前应维持公约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不得以任何借口不遵守公约。

三、管委会委员更应加强自律,严格依据《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和《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管理暂行办法》,秉公执法,不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利、说情。

四、管委会委员应突出效率观念,对管委会主任安排的违约行为查证工作应主动安排好自己工作以全力配合其他成员尽快协调好统一时间,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五、违约调查取证工作涉及委员本单位违约行为查处时,自觉遵守回避制,不干扰干预其他管委会委员执行公约。

六、管委会委员应廉洁守纪,不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查办违约事件有关的吃请和礼金、物品。

七、如管委会委员因自身工作忙,连续三次以上对管委会安排的违约查证工作缺席者,视作自动放弃管委会委员,由委员选举大会公开投票选举产生的排序中得票数由高到低的候选人代替。

八、如管委会委员干扰调查,不廉洁守纪者,管委会全体成员投票是否免去其委员资格,有2/3人数赞成时,表决生效。其工作由候补候选人代替。

九、为保证管委会工作在政府政策法规指导下有序开展工作,特聘请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负责人五人作为管委会特聘委员,监督指导协会和管委会工作,做到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十、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要充分发挥全体委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无故不得缺席每次例会,要以身作责,模范带头遵守《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与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每次定期例会的会议地点原则上由该次会议担任轮执主任的所在缔约单位提供,各委员为民主办会,共同尽力。

                                     南京地基基础测试协会

                                        200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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